(一)抵押人可基于对抵押物的所有权等权益,要求第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抵押物价值减损,可要求赔偿减损部分价值。
(二)抵押权人在第三人侵害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危害抵押权时,可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当担保。
(三)若抵押人不恢复且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四)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收时,抵押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