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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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