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管辖协议,可从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所选法院符合法律要求。
(二)没有管辖协议时,一般担保责任追偿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需明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