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或医疗机构可向卫健委提出投诉申请,卫健委审核材料,符合条件即受理。
(二)卫健委组织人员调查,向医患双方及相关人员询问情况,查阅病历等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卫健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分析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等。
(四)根据调查和鉴定结果,若认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对赔偿等民事争议,引导双方协商或建议调解、诉讼解决。
(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医患双方。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及时安排调解;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