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即便没造成损失,公安机关也不一定不予立案。若其以此为由不立案,可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还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立案。
(二)民事案件:立案不以造成损失为绝对条件。符合起诉条件,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应立案。若法院不立案,可要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