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事故中对方负全责,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责任方拒绝赔偿,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剩余赔偿责任,胜诉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若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己方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等相关保险,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剩余赔偿金额,之后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