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二审人
民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如果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
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