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对
行政裁决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可以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