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一方有确切的
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的,另一方享有
不安抗辩权。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有以下
权利和义务:
1. 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
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因为其存在的基础消失了;
4.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
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
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