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
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