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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再予处罚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原则。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它是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的。因此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处罚后,工厂作出与小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不属于“一事不再罚”,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工厂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有《劳动合同法》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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