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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利分配有哪些基本规定

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股利分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具体可分为两类——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股利分配虽然是股东的本质性权利,但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的进行分配,从而危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对股东所做的分配只能来源于公司的利润,而不得来源于公司的资本。但即使公司有利润,也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为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提高公司对债权人的总体担保能力及保护劳动者权益,各国公司法通常对公积金的提取也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积金的提取作了规定,即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用作分配的利润必须是扣除一定款项后的余额,其扣除顺序如下:

1)所得税,用于分配的必须是“税后利润”,公司利润首先应当扣除所得税。

2)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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