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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全部内容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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