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
委托合同。因
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
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
赔偿损失。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
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2、委托
担保合同也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
签订合同后,委托
合同当事人拥有任意解除权,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