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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3条如何规定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
1),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 ( )物品清单》
2),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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