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双方可自愿约定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由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担保,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其数额、交付方式及退还条件等内容,该约定需遵循自愿原则。
(二)履约保证金的处理需按约定执行。交付保证金一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应返还保证金;交付方未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接受方违约时,交付方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并非买卖合同必备条款。若无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双方仍需按合同其他条款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