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当事人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建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考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设定违约金,避免约定远超出合理损失预期的比例,减少后续纠纷。
(二)若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提出请求时需准备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如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损失、人工费用增加等具体凭证,以便相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