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时,当事人首先应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按法定情形处理,承包人可据此主张付款,发包人拒绝支付时承包人可通过诉讼维权。
2.法定处理情形如下: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避免约定不明情况。
-出现约定不明时,积极进行协议补充,保留相关协商记录。
-承包人按规定准备好交付证明、竣工结算文件等材料,以便主张权利。
-发包人拒绝支付时,承包人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