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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哪些矿产资源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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