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持续性定期合同,属于预期违约,守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到履行期对方仍未履行,构成实际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除外。
(三)守约方也可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像修理、更换等。
(四)守约方还能主张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若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