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在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
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
房屋产权证及
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3、被
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
代理人代管。
(1)、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
法规直接规定。
(2)、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
法律关系中的
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4、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5、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