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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书后能否再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应当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权,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应允许其撤回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引起案件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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