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
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别: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主要是概念上的区别,
一、交叉管辖:
移送及主侦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主罪的
侦查机关为主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与法院交叉管辖的处理: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犯罪,可以告知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直接提
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
自诉案件的,可以
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时,随同
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
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
漏罪: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
刑事案件,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
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二、并案管辖:
对于下列情形,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