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赔偿数额时,优先收集自身因被侵权受到实际损失的证据,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相关材料。
(二)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收集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比如其销售数据、财务报表等。
(三)若前两者都难确定,提供商标许可使用相关合同,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赔偿。
(四)若存在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收集相关恶意侵权证据,争取在确定数额基础上进行倍数赔偿。
(五)若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可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同时准备好维权合理开支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