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
控股是指股东
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相对控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
实收资本中,某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前者指在股份上占绝对优势,必须是50以上。后者指虽不达到50,但是在众多股东中,是相对多数股,即为相对控股。
简单来说,股东对企业拥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股份在50以下但所占股份比例最多,因此能够获得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影响和控制的权利。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