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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关于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指定管辖具体的

民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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