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受理未审结的,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未在破产程序获清偿的债权,因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不再清偿。
(二)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终结本次执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执行案件未获清偿且无可追收财产或连带责任人,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可追收财产,债权人请求法院追加分配;存在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债权人就未受偿部分向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