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养动物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若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比如被侵权人主动挑衅动物导致受伤,饲养人可据此减轻责任。
(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若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可减轻责任。像未给宠物牵绳,路人故意去逗弄被咬伤,饲养人可减轻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四)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动物园设施完备且有警示标识等。
(五)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害,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