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犯的概念
《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
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
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
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