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单方解除合约。比如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二)若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是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拒绝接收货物等行为。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能解除合同。像未按时交付货物,催告后仍不交付。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如交付的货物质量严重不达标。
(五)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