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合同无效致使
担保无效时
担保人的责任
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
归责于
债权人还是
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
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
担保合同无效时
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
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
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
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
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
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