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该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
精神损害赔偿。孩子非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起
离婚诉讼之时,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
抚养的情感付出和伤害;另一种是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
抚养费以及
赔偿损失。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虽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导致
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同居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现实中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已支出的
孩子抚养费的返还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承担。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返还金额通常为孩子抚养费总额的一半;若离婚后一方有另行支出抚养费的,则根据所支出的抚养费的总额计算。抚养费金额的参照标准可以示孩子抚养费实际支出情况,也可以根据离婚时确定的孩子
抚养费的标准等方式进行确定。
第三,赠与子女财产后的
撤销赠与。赠与子女的财产中往往争议较大、价值较高是房产,即夫妻
购房时直接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或者房产中添加了子女的名字,而夫妻愿意将
财产赠与子女的原因中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蹭与发生后,一方发现其与子女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方有撤销赠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