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
诈骗罪处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