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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恋而自杀的大学生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特殊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及时干预并尽到管理义务。
因此,对因失恋而自杀的大学生,学校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出于自愿或经协商,可以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补偿。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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