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若遇到医疗损害情况,应收集能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身有损害后果以及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
(二)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有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情况,可要求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
(三)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