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不服
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要准备好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在申请中说明再审的法定事由,比如证据虚假、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
(二)对执行行为不服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对裁定结果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的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