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有因被申请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执行或给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情况,像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若发现此类迹象,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二)准备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可咨询法院了解担保具体形式,如保证金、担保函等,按要求提供。若不提供,申请会被驳回。
(三)确保案件是给付之诉,即诉讼请求有财物给付内容。若为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通常无法申请财产保全。
(四)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管辖诉中财产保全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