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作为公司股东,并非当然对公司债务负责,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被列为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1.当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存在混同,夫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且该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夫妻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将其列为被告。
2.若夫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也可将夫妻股东列为被告。
3.债权人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存在,例如能反映公司财务与夫妻财产混同的财务记录、股东出资义务未履行的相关凭证等,才能通过诉讼程序将夫妻股东列为被告,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