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身著作权被侵犯,当发现侵权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等行为,可先收集证据,如侵权作品、交易记录等,若发现违法所得达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可向相关部门报案立案追诉。
(二)对于录音录像制品,若发现未经制作者许可进行复制发行等,达到上述数额或数量标准,同样收集证据后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