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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状况无法作为专利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付** 江西-吉安 专利咨询 2026.01.22 01:42:27 377人阅读

哪些状况无法作为专利侵权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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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商业活动中,不能以不知道是专利产品为由逃避侵权责任,应主动了解所涉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进行必要的专利检索。
(二)专利产品售出后,后续使用和销售要确保在专利权人许可范围内,若有超出范围的行为,需提前获得许可。
(三)使用专利产品时,若用于商业生产盈利,不能以科研、实验目的进行抗辩,要明确使用目的的界限。
(四)即便自行研发出相同技术,在使用前要确认该技术是否已被授予专利,未获得许可不能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026-01-22 08: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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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能作为专利不侵权的理由:
1.不能以不知是专利产品为由抗辩,是否知晓不影响侵权认定。
2.专利产品售出后,后续使用、销售若超出正常范围且未经许可,仍可能侵权。
3.不能用科研、实验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来抗辩商业生产,用于盈利则侵权。
4.即便自行研发出相同技术,只要该技术已获专利,未经许可实施仍侵权。

2026-01-22 07:3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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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知道是专利产品、专利产品售出后对后续使用销售行为免责、以科研实验目的使用专利产品进行商业生产、自行研发出相同技术,这些都不能作为专利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法律解析: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行为人是否知晓产品为专利产品不影响侵权认定,因为侵权认定主要基于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专利产品售出后,若后续使用、销售等行为超出正常售出范围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依然可能构成侵权。虽然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不侵权,但用于商业生产盈利则不在此免责范围内。即使是自行研发出与专利相同的技术,只要该技术已被授予专利,未经许可实施就构成侵权。如果大家在专利方面遇到类似的疑惑或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06: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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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时,以不知道是专利产品、专利产品售出后对后续使用销售行为免责、以科研实验目的使用专利产品用于商业生产、自行研发出相同技术这四种状况,均不能作为专利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为避免专利侵权,首先,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前,应主动查询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其次,对于专利产品的后续使用和销售,要严格遵循与专利权人的约定,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操作。再者,若使用专利产品进行科研实验,要确保不将其用于商业生产盈利。最后,即使自行研发出相关技术,也要确认该技术是否已被授予专利,在获得许可后再实施相关行为。

2026-01-22 05:0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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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知是专利产品不能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侵权认定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知晓产品为专利产品。
(2)专利产品售出后,后续使用、销售等若超出正常售出范围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仍可能构成侵权,不能以售出后免责进行抗辩。
(3)以科研、实验目的使用专利产品用于商业生产盈利不能作为不侵权抗辩,只有专为科研和实验使用才不侵权。
(4)自行研发出相同技术,但该技术已被授予专利,未经许可实施依旧构成侵权,不能以此抗辩。

提醒:在使用或销售产品时,要确认是否为专利产品并获得许可,避免因不当使用引发侵权风险,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03:04:43 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的情况下,自行提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二、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三、在先权利抗辩:《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四、通用名抗辩:《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五、合理使用抗辩: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八、撤销注册商标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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