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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利用职权对国有资产的股价进行低价折股出售,这种行为是会严重的伤害到国家的利益,但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上就会结合不同的要件来进行确定,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才能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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