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按照
罪刑法定原则和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
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
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
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