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婚姻成立需要满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属于
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