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签了贷款合同未实际放款,出借方违约,借款人可先催告出借方在合理期限内放款。
(二)若出借方逾期未履行放款义务,借款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未放款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借款人可直接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要以通知方式送达出借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四)若贷款合同有未放款时的解除条件,按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
(五)合同解除后,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若有损失可向出借方主张赔偿。同时,行使解除权要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避免程序不当致解除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