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益阳结婚,能否在长沙办理离婚,需要区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
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是长沙,那么可以在长沙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若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都不在长沙,即便结婚登记是在益阳办理的,也不能在长沙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那么原告可以在长沙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长沙,通常不能在长沙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