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是这样构成的:一般来说,主体就是普通的人,只要是达到了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且有这个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主体。
在主观方面,那就是故意的,心里清楚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它们的制品,还去收购。
它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从客观方面来看,就是做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这种行为。
像那种以赚钱、自己用等目的去收购的行为,都属于“非法收购”。
要是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是很珍贵、濒临灭绝的那种,并且价值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又或者收购的野生动物本身就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不管它的制品价值是多少,都能构成这个罪。
而这个罪的量刑,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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