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立案民事自诉案件,应准备充分、符合要求的材料,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立案时间延长。
(二)若法院在十五日内未完成审查并给出结果,当事人可适当询问进展,但要注意方式方法。
(三)若缺乏罪证且无法补充,当事人可考虑撤回自诉,待有新证据时再提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