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在
登记机关已经登记了明确的
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登记范围为准。
2、
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
未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根据
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裁判和执行中以债权人
起诉主张的
物权担保范围为准,不能任意扩大至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担保范围中债权人未主张的部分。
4、最高额
抵押权,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5、最高额质权,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