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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
⒉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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