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保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无需担心保护期限问题,它们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对于个人作品财产性权利保护,要关注作者生存时间,在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前行使相关权利。
(三)合作作品需留意最后死亡作者的时间,在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前保护财产性权利。
(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应在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前维护财产性权利,且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要发表。
(五)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要在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前保护财产性权利,创作后五十年内需发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