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涉及定金的合同前,仔细核算主合同标的额,确保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保障定金的法律效力。
(二)收受定金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避免违约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
(三)给付定金方同样要按约履行债务,防止因自身违约而失去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