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
分居作为应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
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
立案提起
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
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
证据证明
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
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
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